Date: January 18, 2024
Source: Corphub
歐洲理事會和香港已經認識到有必要監管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評級行業,以促進投資者使用的ESG資訊的透明度、可靠性和品質。隨著ESG考量在投資決策中的日益重要,兩個地區都希望解決與ESG評級提供商相關的潛在風險,包括缺乏透明度和利益衝突。本文探討了歐盟和香港在近期的發展和擬議監管。
歐盟對ESG評級提供商的監管:
1.1 呼籲加強監管的增多
ESG考量在投資過程中的重要性日益突顯了對ESG評級提供商進行監管的必要性。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對這些提供商的活動和業務缺乏監督的擔憂日益加劇,呼籲增加透明度和問責制。
1.2 ESMA的建議
在2021年初,歐洲證券與市場監管局(ESMA)對ESG評級行業的無監管狀態和缺乏透明度表示擔憂。ESMA建議歐洲委員會採取行動,提高ESG評級的可靠性、可比性和透明度。
1.3 歐洲委員會的提議
2023年6月,歐洲委員會提出通過將ESG評級提供商納入ESMA的監管範圍來監管這些提供商。該提議包括要求制定嚴格客觀的方法、預防利益衝突,並在方法、模型和關鍵評級假設方面增強透明度。
1.4 歐盟理事會立場
歐盟理事會已經就監管ESG評級提供商的提案達成一致意見。根據理事會的立場,運營于歐盟的ESG評級提供商需要獲取ESMA的授權。而在歐盟以外設立的評級提供商則需要經過等同性決定、評級認可或承認。理事會的立場還允許提供商在諮詢或信用評級活動方面擁有獨立的法律實體,只要採取措施避免利益衝突。
1.5 中小型服務供應商的臨時制度
理事會的立場包括一個為期三年的臨時選擇制度,適用於中小型ESG評級提供商。在這個期間,這些提供商將免除監管費,並享有較輕的合規要求。三年後,他們將需要遵守所有監管規定,包括支付監管費。
香港的自願行為準則(VCoC)
2.1 提升香港作為綠色金融中心的地位
為了提升香港作為綠色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支持制定一項針對ESG評級和資料產品提供商的自願行為準則。
2.2 VCoC的目標
VCoC旨在加強獲得許可機構在投資決策中使用的ESG資訊的透明度、品質和可靠性。通過減輕投資產品中漂綠風險,VCoC將有助於向投資者保證ESG評級的可信度。
2.3 VCoC的關鍵要素
這項自願行為準則將涉及四個關鍵要素:透明度、治理、內部控制和利益衝突管理。預計它將與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推薦的國際最佳實踐以及主要司法管轄區的類似期望保持一致。
2.4 實施和諮詢
一個由業界領導的14人工作組將制定VCoC,香港金融管理局和保險局將作為觀察員參加。該工作組旨在在明年年初發佈供公眾諮詢的草案指南。
結論
全球範圍內對ESG評級提供商的監管正獲得動力。歐盟理事會對監管ESG評級提供商的提案達成一致,以及香港制定自願行為準則的發展,表明了解決ESG評級所面臨挑戰的共同努力。這些監管舉措旨在增強提供ESG資訊的透明度、可靠性和可信度,最終使投資者受益並推動可持續融資。
本文由THINK ESG LIMITED企業可持續性發展顧問吳沅澄小姐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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